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585號
PCDV,112,司促,19585,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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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8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惠如


債 務 人 宋曉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七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五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二
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違約
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七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
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
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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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