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414號
PCDV,112,司促,19414,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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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志峰
債 務 人 陳呂素卿陳清添之再轉繼承人


陳素春陳清添之再轉繼承人


陳清容陳清添之再轉繼承人


陳清益陳清添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眉繼承陳清添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0,044元 其中本金66,033元,自108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 144,826元 自107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41%
違約金: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0,044元 自108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延滯第二個月400元,延滯第三個月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2 144,826元 自107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逾期延滯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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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