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37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温明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
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
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