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0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非訟代理人 王筑萱
債 務 人 孫毅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