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163號
PCDV,112,司促,19163,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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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柏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玖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元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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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