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994號
PCDV,112,司促,18994,202307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94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張智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貳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