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戴明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
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
息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戴明隆前於109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
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3,633元,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