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890號
PCDV,112,司促,18890,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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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
債 權 人 李晏芳
債 務 人 許雅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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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