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債 權 人 李晏芳 債 務 人 許雅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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