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770號
PCDV,112,司促,18770,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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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7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宋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捌萬肆仟
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捌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柒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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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