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王亭勻
高詠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亭勻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高詠綸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95,24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亭勻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75,60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
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詠
綸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
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
該部分別於111年12月21日、112年3月29日公告調整就學貸
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
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
之規定寄存送達。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撥款申請書2
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87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5607元 王亭勻、高詠綸 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2 75607元 王亭勻、高詠綸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3 75607元 王亭勻、高詠綸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607元 王亭勻、高詠綸 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