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623號
PCDV,112,司促,18623,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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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集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柒仟貳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集霖於民國111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6月28日止累計148,359元正未給付,其中140,889元為本
金;6,17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楊集霖於民國111年09月20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0日起至民
國118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
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8日止累計99,509元正未給付,其
中94,998元為本金;3,518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楊集霖於民國11
2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
11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8日止累計82,554元
正未給付,其中78,397元為本金;3,164元為利息;9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楊
集霖於民國111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1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8日止
累計187,732元正未給付,其中178,460元為本金;7,979元
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五)債務人楊集霖於民國111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
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04
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2年06月28日止累計572,388元正未給付,其中555,71
0元為本金;16,6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楊集霖於民國111年10月2
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
至民國118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6.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8日止累計116,708元正未給付
,其中114,200元為本金;1,71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86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889元 楊集霖 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4998元 楊集霖 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8397元 楊集霖 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78460元 楊集霖 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555710元 楊集霖 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14200元 楊集霖 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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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