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450號
PCDV,112,司促,18450,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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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周昱志
債 務 人 黃子菡

債 務 人 黃素芬

債 務 人 黃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子菡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黃素芬黃文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
8筆(其中編號5-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05,810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2年04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173,92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
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另債務人黃素芬黃文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8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3927元 黃子菡黃文昌黃素芬 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3927元 黃子菡黃文昌黃素芬 自民國112年 04月09日起 至民國112年 10月08日止 年息0.2525% 自民國112年 10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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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