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303號
PCDV,112,司促,18303,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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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賜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陸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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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