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1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君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戴君榮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戴君 榮戶籍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