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044號
PCDV,112,司促,18044,202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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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4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鐘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貳仟肆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
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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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