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896號
PCDV,112,司促,17896,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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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科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和
債 務 人 盧政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三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
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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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