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736號
PCDV,112,司促,17736,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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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如環賴奕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永光賴奕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淑敏賴奕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奕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萬肆
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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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