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579號
PCDV,112,司促,17579,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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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六三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二七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鍾日誠於民國108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39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41,288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
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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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