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877號
PCDV,112,司促,14877,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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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7號
債 權 人 王鈺捷



王榮宗



王振烜



債 務 人 顏梓洋即順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鈺捷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
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榮宗給付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振烜給付肆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
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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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