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525號
PCDV,112,司促,13525,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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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25號
債 權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債 務 人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貳萬柒
仟零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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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