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
相 對 人 秦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秦旺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秦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新北市○○區○○路000 號4樓,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秦旺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 方不明,自民國103年3月13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 逾8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 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兩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2項及但書、第130條第3項至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 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家屬劉元章 之戶籍資料、生活情形調查表、相對人一親等及配偶查詢結 果,健保投保紀錄查詢結果、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內政 部移民署111年10月3日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0月4日 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0月4日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 理處111年10月4日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10月7日 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新
北○○○○○○○○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表等件為憑,經本院審 核前開文件無訛,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於 失蹤人秦旺失蹤滿3年後,聲請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