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40號
PCDV,112,亡,40,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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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朱天祥




相 對 人 朱喜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朱喜松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朱喜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 00巷0弄00號5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 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 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 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朱喜松為聲請人朱天祥之子 ,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12日離家後,失蹤迄今,毫無音訊 ,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 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失蹤人朱喜松之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出 境資料、勞健保投保紀錄、財產所得、就醫紀錄之結果,並 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協尋失蹤人結果,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回覆失蹤人口朱喜松迄今尚未尋獲,應可 認定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查詢資料、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2年5 月24日函各1份附卷為憑。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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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