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98號
PCDV,111,重訴,698,2023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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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王金彬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789,142元(即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房屋
占用面積999.39平方公尺=17,789,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52,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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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