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73號
PCDV,111,重訴,573,2023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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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黃敏
游振弘
游俊源
游東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文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中和
區華新段490地號、464地號土地他項權利部,記載權利人:游潤
和;債權額比例:40分之15;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台幣10
,000,000元正(見本院卷第27頁、第35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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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