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卓孟萱
被 上訴人 陳富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
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萬8,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萬5,872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