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吳青娜
游明珠
胡月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米珠
原 告 吳淑芬
歐茂章
李米珠
許春霞
李秋蓮
吳玉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玉蓮
原 告 郭逸倫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袁耀慶
被 告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丁于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7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