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05號
PCDV,111,重訴,305,2023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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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吳青娜
游明珠

胡月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米珠
原 告 吳淑芬
歐茂
李米珠
許春霞
李秋蓮
吳玉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玉蓮
原 告 郭逸倫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袁耀慶
被 告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丁于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7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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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