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86號
PCDV,111,重訴,286,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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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何永順
訴訟代理人 何水源
劉敏卿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新北市○○區○○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鄭喻云
被 告 郭柏

訴訟代理人 梁元慧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旻娟
林純瀅
被 告 何俊榮(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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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