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2號
PCDV,111,訴,322,2023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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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邱垂禮
張福來
邱聖閎
被 上 訴人 游如淵
游明全
游芳春
游霜花
游如馨
游皇志
游棋安
游林文
游琇婷
游琇淳
游琇媛
游志豪
兩造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2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邱垂禮、張福來、邱聖閎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為
新臺幣(下同)12,766,110元、27,663,870元、6,510,367元。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564元、383,244元、98,322元,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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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