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84號
PCDV,111,訴,2584,2023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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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4號
原 告 陳怡珠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李余信嘉律師
被 告 陳玥希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王婉如」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彥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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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