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55號原 告 李秋皇訴訟代理人 黃唐施律師 黃勝文律師被 告 曹德發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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