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55號
PCDV,111,訴,2255,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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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55號
原 告 李秋皇

訴訟代理人 黃唐施律師
黃勝文律師
被 告 曹德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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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