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宏育
送達代收人 黃澤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柳怡君、
劉元智因111年度消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柒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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