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火炎
陳美紅
陳美玉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火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6,5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