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胡士鴻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胡士鴻(原名胡士宏ヽ胡英概),經本院以111年 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 卷可稽。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 可後已確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 此有民國(下同)112年5月3日之裁定代替決議、112年5月2 2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 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