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399號
PCDV,111,司執消債更,399,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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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陳楓姍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 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 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57 號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2月17 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等於文到7日 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復結果所示, 本件4位債權人經合法通知後,迄今未向本院具狀表示是否 同意,依法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其債權額占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100%,故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 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 書、債權表、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暨收狀戳日期、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又本件查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86,368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103,708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8,144元,債務人應於每期當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620元 02、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715元 03、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893元 04、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916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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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