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1年度,13號
PCDV,111,原訴,13,2023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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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AD000-A110330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劉怡欣
簡士哲


簡志偉


陳○○

陳○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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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