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原 告 Hay Day Farms Holdings,LTD
法 定
代 理 人 Statutory Representative:Atsuya Ichida
aka Lyndon Ichida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被 告 蔡憲洲
訴訟代理人 陳希佳律師
張詩芸律師
被 告 FeeDx Holding, Inc.
法定代理人 夏其珂(HSIA Chi-Ko)
唐靖憲(TANG Ching-Hsien)
被 告 李俊邦
前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律師
吳霈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