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24號
PCDV,110,訴,624,20230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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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游璨蓬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複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被 告 游輝廷
黃志彰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景祺
被 告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崇鎮
被 告 曾文立
曾文胤
上 十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均

被 告 游惠芬
被 告 游博欽
游士漢

王得蓉
游義德
游義萬
被 告 游美麗
游美鳳
簡月英
簡月麗
游林月娥
游俊渙
吳俊玲
游家瑋
游家華
游俊鈞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游宗貴
游鈺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
為之判決、112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及112年5月23日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之記載,應予刪除,應更正 如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四、第二行第15字起即「分割 方法....」至第七行第18字「】」止,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 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乃因電腦存取操作錯誤所致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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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