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萬0,8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