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36號
PCDV,110,訴,2636,202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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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阮語豔

被 上訴人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效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0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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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