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49號
PCDV,110,訴,2349,2023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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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49號
原 告 簡文偉富麗商場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琳律師
鍾佩君律師
被 告 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偉智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依聲明承受訴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偉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49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送達前已變更為鄭 偉智,又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具狀聲明由鄭偉智為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1份附 卷可稽,爰依聲明以裁定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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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