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劉秋絹 馮永裕 林宜蒨原 告 蕭玉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複 代理 人 馮玉婷律師原 告 林榆真訴訟代理人 林森泰 劉秋絹律師複 代理 人 馮玉婷律師被 告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被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訴訟代理人 陳騰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