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溫淑珍
被 上訴 人 黃春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815,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4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