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53號
PCDV,108,家繼訴,53,20230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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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博顯

林均瓊

送達代收人 顏劭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莊秋霞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
上訴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9,325,4
48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在卷可佐,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3,1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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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