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09號
PCDV,107,訴,2209,20230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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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上 訴 人 林祈安


韋博洋


伍東

馬大貴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
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175元(計算
式:594,025元+432,540元+237,610元=1,264,175),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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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