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
原 告 劉俐伶(住址詳卷)
被 告 張弘翰 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00sp0n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0號,
原審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原案號:111年度附民字第988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弘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 第50號,原審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9號),經原告 劉俐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