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鐘鴻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