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7號
原 告 林玲慧(住址詳卷)
被 告 周瑞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周瑞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5196號 、第46641號、偵緝字第5479號),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431號案件審理,該案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辯論終 結,於同年7月3日16時許宣判,而原告林玲慧受詐騙部分, 固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26號移送併辦,惟原告係於 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6月2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此有上開刑事案件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 審判及宣判筆錄、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之程序,於法容有未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 ,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不合法,然其對被告所為損 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仍得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 民事訴訟;或於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 法提起上訴,原告亦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 而影響其請求權利。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