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18號
PCDM,112,金訴,218,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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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昇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8544號、第39255號、第44182號、第46491號、第4694
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412號、第4413號、第4414號、第4415號
、第4416號、第4417號、第4418號、第4419號),及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45389號、第62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457號、第
10024號、第10394號、第11133號、第11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昇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李昇峰知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並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極可能為詐欺集團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如自帳戶內提領款項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仍基於縱有人持以犯詐欺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底某日,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謝廷亨」,由「謝廷亨」交給所屬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及以網路銀行帳號轉匯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李昇峰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 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 局中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截圖、轉帳交易 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張如婷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存摺封面、對話紀錄、手機截圖、匯款 明細(告訴人呂恬儀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 陵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對話紀錄、手機截圖(告 訴人王玉麟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 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手機截 圖、對話紀錄(告訴人陳志成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手機截圖、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賴祈甫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黃俊瑋部分)、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 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沛玉部分)、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 、麥寮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網站截圖、手機截圖 (被害人邱秀貞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寮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對話紀錄、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 訴人洪添輝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董祐 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台北富邦銀 行匯款委託書、對話紀錄、手機截圖(告訴人張靜茹部分)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存款交易明細、匯款明細、對話紀錄、轉帳 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告訴人熊穗華部分)、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轉帳交易明細、單據、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告訴人呂庭 美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大溪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對 話紀錄、手機截圖(告訴人張壯明部分)、被害人匯款人頭 帳戶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 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對話 紀錄(告訴人王美雅部分)、轉帳交易明細、訊息、手機截 圖、對話紀錄(告訴人黃千鳳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 錄、手機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轉帳交易明細( 告訴人張業群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扣款 通知、網站截圖、手機截圖、交易明細(告訴人莊智凱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告訴人施麗華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 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匯款明細、單據、網站畫面、手機截圖、對話紀錄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存摺交易明細、凱基銀行



共用認證單(告訴人陳家蓁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帳戶明細及 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匯款明細、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影本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國 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戴文 忠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林世昌部分) 、轉帳交易明細、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存款憑證、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匯款明細(告 訴人王裕芳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員警工作紀錄簿、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明細 、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手機截圖(告 訴人周耀祥部分)、永豐銀行匯款單據、匯款明細(被害人 周以瑋部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 8日函暨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9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後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 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犯25次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㈣起訴意旨雖未載明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9至25所示之幫助詐欺 及幫助洗錢犯罪事實(即前開移送併辦部分,另111年度偵 字第62643號併辦部分與起訴之附表編號18相同),且併辦 部分有如附表編號23、25所示漏載情形,惟該部分犯行與已



敘及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 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提供1個帳戶幫助他人實 施詐欺及洗錢之犯罪手段,其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小康, 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從事餐飲業內外場工作,與爺爺、奶奶 及父親同住等生活狀況,其先前並無任何論罪科刑之紀錄, 可見品行尚可,其自稱高職肄業,且無事證可認其具有金融 、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其造成 如附表所示之人受有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損害,暨其雖坦承 犯行,惟僅與告訴人張壯明成立調解,未與附表其餘之人達 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秉錡、王聖涵、陳錦宗移送併辦,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告訴人 張如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某時許,以簡訊發送訊息予張如婷,並佯稱可使用鑫盛資產管理網頁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9時47分 10萬元 起訴部分 110年11月23日 9時48分 5萬元 2 告訴人 呂恬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9日某時許,以LINE「思蕊」加入呂恬儀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9時47分 5萬元 110年11月23日 9時51分 5萬元 3 告訴人 王玉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8日某時許,以簡訊發送訊息予王玉麟,並佯稱可使用WinPlus APP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9時48分 30萬元 4 告訴人 陳志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時許,以LINE暱稱「思蕊」加入陳志成好友,並佯稱可使用鑫盛資產管理網頁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9時58分 10萬元 5 告訴人 賴祈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時許,以LINE暱稱「思瑤」加入賴祈甫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10時1分 4萬元 6 告訴人 黃俊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9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思蕊」加入黃俊瑋好友,並佯稱可使用鑫盛Win+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10時12分 5萬元 7 告訴人 陳沛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思瑤」加入陳沛玉好友,並佯稱可註冊鑫盛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10時32分 10萬元 110年11月23日 10時37分 6萬元 8 被害人 邱秀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Angel Lee」加入邱秀貞好友,並佯稱可使用WinPlus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11時54分 3萬元 110年11月23日 11時55分 3萬元 9 告訴人 洪添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2日某時許,以LINE傳送訊息予洪添輝,並佯稱可用鑫盛資產管理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13時19分 20萬元 10 告訴人 董祐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6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洪天峰」加入董祐麟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4日 9時41分 10萬元 110年11月24日 9時45分 10萬元 110年12月6日 11時5分 7萬元 11 告訴人 張靜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6日20時53分許,以手機發送簡訊予張靜茹,可使用VIPOTOR網站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5日 12時32分 6萬元 12 告訴人 熊穗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4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陳怡婷」加入熊穗華好友,並佯稱可用MT4APP投資操作黃金期貨指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5日 17時40分 2萬1112元 13 告訴人 呂庭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時許,以LINE暱稱「林曉蕾」加入呂庭美好友,並佯稱可用U-TRAD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9日 10時12分 40萬元 14 告訴人 張壯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LINE傳送訊息予張壯明,並佯稱可投資理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日 10時22分 100萬元 110年12月6日 13時44分 180萬元 15 告訴人 王美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時許,以LINE暱稱「張泊」加入王美雅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與外匯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 15時37分 5萬元 16 告訴人 黃千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9日12時許,以LINE暱稱「謹瑜 lee」加入黃千鳳好友,並佯稱可以美金兌換多國貨幣賺取匯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 15時50分 5萬元 17 告訴人 張業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關詩婷」加入張業群好友,並佯稱可使用外匯平台交易美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 17時13分 10萬元 18 告訴人 莊智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底,以LINE暱稱「楊珮珊」加入莊智凱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 17時30分 5萬元 起訴及111年度偵字第62643號併辦部分 110年12月2日 17時31分 5萬元 110年12月2日 17時32分 5萬元 110年12月2日 17時33分 5萬元 19 告訴人 施麗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以LINE暱稱「李珍珍」加入施麗華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 10時48分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8457號、 第10024號、第10394號併辦部分 20 告訴人 陳家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中,以LINE暱稱「林曉蕾」加入陳家蓁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4日 10時57分 220萬元 110年12月8日 10時32分 95萬元 110年12月8日 11時4分 35萬元 21 被害人 戴文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以LINE暱稱「林偉奇」加入戴文忠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 21時11分 2萬8000元 110年12月2日 21時13分 2萬8000元 110年12月2日 21時29分 2000元 110年12月2日 21時30分 2000元 22 告訴人 林世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日16時,以LINE暱稱「陳雅婷」加入林世昌好友,並佯稱可代操作股票獲得高額報酬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15時50分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5389號併辦部分 110年12月2日15時51分 5萬元 23 告訴人 王裕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以LINE加入王裕芳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6日 9時50分 20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1133號、第11495號併辦部分 110年12月6日9時38分(併辦意旨書漏載) 20萬元(併辦意旨書漏載) 110年12月6日 9時39分 20萬元 24 告訴人 周耀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4日,以LINE暱稱「許雯琦」加入周耀祥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 15時51分 5萬元 25 被害人 周以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以LINE暱稱「林曉蕾」加入周以瑋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30日13時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2月6日9時38分) 70萬元(併辦意旨書漏載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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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