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49號
PCDM,112,聲,2349,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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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葉東霖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葉東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葉東霖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原訴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 ;②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原訴字第16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原上 訴字第7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③詐 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處 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2 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原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再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7號駁回確定;⑥賭博案件,經 本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① 至⑥案件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8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240號駁回 確定,受刑人於109年5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12 年7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 42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曜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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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