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288號
PCDM,112,聲,2288,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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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88號

聲 請 人即
被害人配偶 賴麗秋


代 理 人 陳怡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賴麗秋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孝德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6號),認涉犯過失致重 傷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 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賴麗秋為本案被害人陳國堅之配偶, 屬同條之38第2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 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 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之被害人死亡者,被 害人之配偶,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 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 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 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案件審 理中,是被告上開被訴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第1款得聲請訴訟參與之罪,而被害人業於民國112年6月2 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查,聲 請人則為被害人之配偶,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3份 ),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 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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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